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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满申请面试考核流程及所需材料
2013-03-26 10:08:35
一、有关规定
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办法(试行)》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省的实习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本市的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可以增加笔试考试环节。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习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实习日志;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根据实习考核内容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五次的接待当事人活动记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活动记录、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和诉讼、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九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出具考核合格意见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一)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网上提交材料的要求
1.《实习人员登记表》
(1)表格以“山东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版本为准;
(2)表中相关基本信息与申请实习时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保持一致;
(3)“目前职业状况”填“实习人员”或“实习律师”;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1)通过“系统”下载模板进行填写上传,请勿直接填写打印系统中的《实习鉴定书》;
(2)基本信息填写与申请实习时填写的《实习申请表》所填内容保持一致;
(3)没有“职称”的写“无”;
(4)“参加集中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省级、市级分
开写;
(5)表格中基本信息不允许存在空项,没有的写“无”。
3.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上传结业证书的照片、扫描件或复印件均可。上传复印件时需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字加盖律所公章,公章至少压复印内容一角。
4.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
拍照上传即可。
5.实习期间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办理的至少3本业务案卷目录
(1)必须是诉讼类案卷;
(2)上传装卷后封面和目录,照片、扫描件或复印件均可。上传复印件时需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字加盖律所公章,公章至少压复印内容一角。
6.实习申请书
(1)上传市律协要求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申请表》;
(2)《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打印填写,意见类需手写。
7.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目录
上传10份《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每份《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的题目中的“()”分别写一至十,每份内容与实习鉴定书中辅助办理业务内容基本一致;案件种类应涵盖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多方面的业务,至少包含1个刑事案件,不可拘泥于单一业务。内容手写。
8.负责考核的律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市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2)“系统”中填写实习日志后生成的“汇总表”,需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3)申请面试考核当月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
(二)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提交到市律师协会)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
需粘贴照片,照片与执业申请表上的一致,为蓝色背景,着律师袍,带大律师徽的两寸照片。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1份
3.《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申请表》1份
4.省、市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实习证原件
6.实习期间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办理的至少3本业务案卷目录复印件1份
7.《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10份
8.实务训练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交每个案件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以及其他能证明实习人员在案件中参与情况的相关材料。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类、案件证据类材料无需提交。
9.山东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实习日志后生成的“汇总表”1份
10. 申请面试考核当月的个人社保缴纳明细1份
注:凡提交复印件的证件类材料,均需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公章至少压复印内容一角。
三、注意事项
1、实习人员期满后,需先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本所对其进行初步考核。
2、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3、律协将按照规定逐项、逐步考核。考核面试通知、通过名单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请及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