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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2013-03-19 16:18:48
一、有关规定
《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
第四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具有符合《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四)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合格”的。被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一年内不准接收实习人员。
(五)不存在《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的,建立名册,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布;不准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未经准予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律师执业机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二、所需材料
附件:律师事务所申请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201303191625155627071016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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