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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2013-12-17 12:47:4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律师综合素质,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全市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市律协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培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礼仪培训、高端和新兴业务培训、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等,重点加强青年律师培训。

第四条  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外出培训和网络培训等形式。

第五条  市律协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制定全市律师教育培训计划,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律协会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律协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凡属市律协个人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按照全国律协的规定在每一个考核年度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参加省、市律协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0课时,完成网络培训学习计入20课时。

第八条  执业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参加教育培训,按下列情形计算课时:

(一)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的,每半天计3课时,由市律协颁发相应培训课时证明;

(二)参加由市律协统一安排的省律协有关培训的,经核实后,由市律协颁发相应培训课时证明;

(三)律师提报论文的,每篇计2课时;论文被评选为市级优秀论文的,每篇计4课时;被评选为省级优秀论文的,每篇计6课时;被评选为华东六省优秀论文的,每篇计8课时。不重复计算。

(四)自行参加全国、省厅、省律协安排的培训,按主办机关有关规定计算课时;

(五)律师自行参加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学习结业证书载明的课时经市律协核实后认定课时;

(六)其它经市律协认定可视为完成教育培训课时的情形。

第九条  按照省律协规定,律师参加网络培训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课时,倡导学满40课时;实习人员网络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80课时。

第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每月应组织1-2次集体学习或典型、疑难案件研讨活动。

第十一条  本协会鼓励、支持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积极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及其他部门举办的高端业务培训,以及国际性的律师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本协会将律师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提供充分的经费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培训基金,每年提取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律师外出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律师根据市律协安排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会议的,交通费由市律协承担,食宿费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自行承担。交通费按实际长途客车、火车、轮船往返车、船票费用报销。学习结束后一周内据车、船票到市律协报销。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会议除外;市律协组织统一乘车参加的培训、会议除外。自驾车前往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律师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培训费由市律协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

第十四条  律师必须认真履行会员职责,积极参加培训。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请假。律师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培训成本。

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成本按每人每天200元计算;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成本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第十五条  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课时网络培训学习任务的,按20课时缴纳培训费,由律师本人承担。

实习人员网络培训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市律协的安排,指派本所律师轮流参加省、市律协组织的培训,并承担一定费用。

第十七条  律师参加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必须补足40课时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申请实习考核必须提报参加集中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律师参加省律协、市律协举办的集体活动、召开的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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