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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2013-12-17 12:49:39

201339日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理、查处对东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投诉的案件应严格遵守全国律协《处分规则》、省律协《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协会奖励、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奖惩委员会”)是负责对投诉本协会会员案件受理、查处工作以及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投诉人就会员执业行为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工作以及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查处工作的任务是,查明投诉案件的事实,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保障《律师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对投诉案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对案件实施调查,以根据需要责成协会县()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并报告情况;

3、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对案件实施调解;

5、对依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向本协会提出移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建议;

6、本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投诉案件的受理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不处理将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的,由本协会奖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七条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投诉的,以司法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为原则,律师协会暂不受理。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接待投诉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并及时将案件转交奖惩委员会。奖惩委员会应在接到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批转各县(区)工作站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由三名以上奖惩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并经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奖惩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十条  本协会奖惩委员会处理案件或者依照第九条调查的案件,应当向被投诉或被调查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市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调查的人员应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

第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调查、处理投诉案件或者依职权对会员调查时,应事先拟定调查提纲,并对案情作客观、详细、认真地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应做到依法办事,认真做好调查笔录,重视收集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进行,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共同签名或盖章。

收集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载明证据的来源、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的核对情况等,并由相关人员、单位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本协会奖惩委员会有权要求被投诉会员所在律师机构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本协会奖惩委员会认为投诉案件涉及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依法应当对被投诉会员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建议提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被投诉会员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本协会奖惩委员会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取消该会员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经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由本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同意,由会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会员;被处分会员为个人会员时,应同时送达其所在的律师机构。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报省律师协会、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会做出的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分情况在全市律师事务所、本协会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十八条  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奖惩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机构承担,律师机构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

第十九条  自奖惩委员会决定立案之日起,可通知被投诉会员预交2000-5000元的查处费用。案结后,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多退少补。经查实无违规违纪行为的,会员不承担任何费用,预交的查处费用全额退还。

第二十条  上述查处费用指奖惩委员会因对被投诉会员进行调查、听证等查处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印刷费等。

上述费用在案结后根据参与调查、听证工作等的实际人数及实际情况补贴给奖惩委员会有关成员。

费用的具体标准为:

1)参与本市内调查,每人每天补助100-200元;

2)参与市外调查,每人每天补助200-300元;

3)参加奖惩委员会组织的研究、讨论本次案情有关会议的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100元;

4)由于办案需要,产生的除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印刷费等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报销数额以实际产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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