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规章

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17 12:43:01

201339日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习应为全职实习,不得挂名实习。除符合全国律协《管理规则》规定的兼职实习条件外,不得兼职实习。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

第四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实习指导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年度内未受到过当事人投诉。

(三)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四)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合格”的。被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一年内不准接收实习人员。

(五)不存在《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接收实习人员的,建立名册,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布;不准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未经准予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当年度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符合《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经登记备案的、有接收实习人员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按照《管理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实习协议》后,由律师事务所在每月的一号、十五号两个工作日统一提交《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审核登记,申领《实习证》;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参加实习。若当月的一日、十五日是节假、公休日,顺延至节假、公休日结束后的第一天。

第八条  实习证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向省律师协会申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管理和颁发情况。

实习证是实习人员职业身份和从事实习工作的凭证。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申请补发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挂失声明。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挂失声明的市级以上报纸。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符合《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转所实习。

第十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特殊情况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七)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

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收到材料后的五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四章  实习培训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培训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三部分组成。

(一)点睛网络培训。每名实习人员须在实习期内完成160课时的学习,实习人员点睛网络培训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统一申请并在网站不定期公布;

(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不少于30个课时。集中培训结束时,将组织集中考试。根据参训人员出勤听课情况(占40%的分值)和考试成绩(占60%的分值)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再次组织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三)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律师协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安排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为实习人员指派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保障,并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和实习人员实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综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取得实习证、连续实习满一年,并取得省、市两级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才可以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60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组织指导律师及其他人员对其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合格者,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除应提交《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

(二)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10份。训练记录应包括参与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仲裁、非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书、工作记录及相关卷宗。

第十六条  实习期满60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市律师协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实习期满60日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无效,需重新申请实习。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综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

(一)对实习人员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必要时市律师协会可以走访或函调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与其指导律师、其他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座谈了解相关情况;

()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进行回访;

(四)由资深律师担任考官,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全面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执业能力。

(五)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综合考核委员会,对面试合格的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的测评;

(六)秘书处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七)综合考核委员会按照《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上出具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300字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人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律协名片
会    长: 秘书长: 暂无
电    话: 0546-8319175
传    真: 0546-8319175
地    址: 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胶州路105号
邮    编: 257091

最近留言

  •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