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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络培训管理办法

2013-03-26 14:45:41

(该办法经省律协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网络培训管理,指导律师应用网络培训,提高网络培训系统的使用效率与效果,根据《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培训是指: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依托点睛网络律师学院(以下简称点睛网)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三条  网络培训采用统一安排、分级管理、自主选学的方式,省律协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市律协负责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五条  省、市律协为会员、实习律师建立网络学习帐户,并指导其使用网络培训,通知其网络培训要求。

    第六条  网络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 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

    (三) 律师执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培训;

    (四) 律师各类业务技能和实务操作程序培训;

    (五) 外国或跨国法律实务培训;

    (六) 专业资格培训;

    (七)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七条  会员根据执业和业务需要自主选学有关课程,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课时,倡导会员学满40课时。

    在规定时间内学习20-40课时的,由本协会统一支付培训费用;超过40课时部分由本人向点睛网律师学院申请购买。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课时学习任务的,按20课时缴纳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实习律师学习内容分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总课时为180。

    必修课程包括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每人至少完成20课时;

    必选课程包括第六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内容,每人至少完成140课时;

    除上述必修和必选课程外,实习律师可自主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培训费用由实习律师自理。

    第九条  会员学时累计自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底,以系统自动统计数据为依据,学时累计结果在本考核年度内有效。

    第十条  会员考核:本协会定期在省律协网站公示会员学习进展情况。学习课时将记入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课时。网络培训学时累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未完成《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规定处理。

    执业未满三个月的会员不列入网络培训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实习律师考核:按要求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时的,视为完成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规定的25天基础培训。

    未按要求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网络培训课时与市律协以上举办的业务培训课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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