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规章

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12-27 14:23:50

(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救助危困律师,增强行业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山东律师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律师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委员会是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设定救助基金总额为100万元。本办法生效后从本协会会费中先行拨付30万元,以后每年再从本协会会费中拨付30万元充实救助基金,至救助基金总额达到100万元为止。如需超额拨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救助基金须以本协会名义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来源:

    (一)本协会从会费中拨付;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构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拨付;

    (四)本协会会员的捐赠;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本协会名义向全省律师募集救助基金,也可就某一特定救助事项,以本协会名义发起专项募捐,所得款项全部汇(存)入本协会救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募捐发起时确定的特定募捐事项。在确保专项救助事项全部完成的条件下,捐款节余部分转为救助基金。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本协会个人会员直系亲属(指本协会会员因救助事项去世的);

    (三)原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不再执业的人员;

    (四)律师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指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救助对象遇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执业或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死亡、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难;

    (四)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五)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救助金标准:                             

    (一)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一般给予50000元以下救助金;

    (二)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40000元救助金;

    (三)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30000元救助金;

    (四)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金;

    (五)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救助事项最多可申请救助两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负责对救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如下权限办理:

    1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出救助意见,报会长审批;

    10001至5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50001元以上的的救助,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会长、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须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市级协会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但财务委员会认为确需救助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救助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五)与亡故的救助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财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自秘书处收到齐全的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财务委员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在30日内做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有权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致使救助基金受到损失,理事会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弄虚作假,协助骗取救助金的,或审核不严,导致不应救助而使本协会支付了救助金的,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须对全额退还救助金负连带责任。本协会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对恶意骗取救助基金的,本协会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212271422382741869984431.doc 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申请表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300字
评论内容:
验证码:
【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人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律协名片
会    长: 秘书长: 暂无
电    话: 0546-8319175
传    真: 0546-8319175
地    址: 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胶州路105号
邮    编: 257091

最近留言

  •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