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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2-12-27 14:23:50
(2012年7月10日省律协第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精神,救助危困律师,增强行业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山东律师业健康发展,特设立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律师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委员会是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设定救助基金总额为100万元。本办法生效后从本协会会费中先行拨付30万元,以后每年再从本协会会费中拨付30万元充实救助基金,至救助基金总额达到100万元为止。如需超额拨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救助基金须以本协会名义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来源:
(一)本协会从会费中拨付;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构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拨付;
(四)本协会会员的捐赠;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本协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本协会名义向全省律师募集救助基金,也可就某一特定救助事项,以本协会名义发起专项募捐,所得款项全部汇(存)入本协会救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专项募捐所得款项须全部用于募捐发起时确定的特定募捐事项。在确保专项救助事项全部完成的条件下,捐款节余部分转为救助基金。
第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本协会个人会员直系亲属(指本协会会员因救助事项去世的);
(三)原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后因年龄等原因不再执业的人员;
(四)律师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指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
第八条 救助对象遇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救助:
(一)在执业或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死亡、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件;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活困难;
(四)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五)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九条 救助金标准:
(一)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发生死亡或致二级以上伤残的,一般给予50000元以下救助金;
(二)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三级伤残的,最高给予40000元救助金;
(三)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四级伤残的,最高给予30000元救助金;
(四)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五级和六级伤残的,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金;
(五)因执业、履行职务或见义勇为而致十级以上、七级以下伤残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职务时发生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七)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救助事项最多可申请救助两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接受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委员会负责对救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如下权限办理:
1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出救助意见,报会长审批;
10001至50000元以下的救助,提请会长会议审议决定;
50001元以上的的救助,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会长、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救助的,由秘书处负责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须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报所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市级协会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但财务委员会认为确需救助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救助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五)与亡故的救助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财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自秘书处收到齐全的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财务委员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在30日内做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有权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致使救助基金受到损失,理事会应当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弄虚作假,协助骗取救助金的,或审核不严,导致不应救助而使本协会支付了救助金的,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市级协会须对全额退还救助金负连带责任。本协会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对恶意骗取救助基金的,本协会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212271422382741869984431.doc 山东省律师协会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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