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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2-09-26 17:55:25
(2012年9月8日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本会秘书长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三)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解释;
(四)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审议通过有关本会制度,审核提交需要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制度;
(六)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七)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八)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十)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在常务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常务理事会参与审议本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常务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
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常务理事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会长或秘书长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常务理事任期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作为下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会长会议确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常务理事及秘书长可提出会议议题,由会长会议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常务理事对会议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文件应以常务理事会的名义书面形式作出,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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