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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2-09-26 17:54:06

(2012年9月8日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0日经东营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全体理事电子邮件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理事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派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本会秘书长列席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选举、推荐本市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评价常务理事、秘书长履职情况;

    (九)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本会有关制度;

    (十)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本会有关事项;

    (三)提议制定或修改本会的规章制度;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四)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理事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就会议议题表明意见。

    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作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全体理事及秘书长可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与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知、发送每名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应形成决议。

    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必要时,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以此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文件应以理事会的名义书面形式作出,由会长签发。并以本会名义下发本会有关机构或全体会员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东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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