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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2015-01-28 15:23:18
各县(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5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所负责本所执业律师的考核;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县(区)工作站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请示报告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机关奖惩、行业协会奖惩和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6、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遵守所在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市律协、律师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完成市律协及律师所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活动情况。
(二)律师所在单位对律师进行考核,应重点考核如下内容:
1、2014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2、律师本年度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及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3、律师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学习情况;
6、律师遵守本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单位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完成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活动情况;
7、2014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了解该律师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执业过程中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各项会员义务;
5、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了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6、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合同、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
根据省律协的安排,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需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2015年2月底之前完成,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初步考核(2月1日至2月20日):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机构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进行动员,传达市律协考核的通知,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并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2014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初步考核,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并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各律师所、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汇总本所(中心)的考核材料于2月 18 日之前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县(区)律师所及法律援助中心的考核材料报市律协前,必须经所属县(区)工作站审核同意。
综合考核(2月21日至2月28日):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核情况对执业律师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公示(3月1日至3月10日):将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总结上报(3月15日前):市律师协会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连同考核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及市局律管科备案。
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获准许可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14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2014年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核: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2)律师未按规定完成网络培训任务的暂缓考核(完成情况见省律协网站)。
(3)律师应当执行而没有执行市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暂缓考核。
(三)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责成律师所在单位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六)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分所所在的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省)市律师协会。
(八)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年度考核的问题。考核工作应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有关禁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偿办案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考核工作,应根据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流程办理年度考核手续;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必须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七、相关要求
1、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要结合投诉情况,对多次被投诉的律师加强检查考核,严禁应付、走过场。
2、年度考核材料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市律师协会报送的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价表(加盖律师所公章);
(2)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加盖律师所公章);
(3)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加盖律师所公章)。
4、年度考核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不得更改表格的格式,横向表格的按题目靠左侧装订,装订时每名律师的考核材料要前后衔接,考核材料装订一式两份,封面设计由市律协统一设计,封皮统一为“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下方落款“XX律师事务所”。
5、为确保装订质量,考核纸质材料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后,请到指定地点(市律协楼下辰阳科技公司)按规定版式装订成册。
6、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所先将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经律协审核无误后再提交纸质版。
附件:
东营市律师协会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