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2014-03-03 15:10:19
各县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4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均应参加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二、考核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七)律师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时间安排和考核程序
根据省律协的安排,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需要,考核分为三个阶段
初步考核阶段(2月20日至3月15日):律师向所在律师所提交考核申请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县区工作站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进行动员,传达市律协的通知,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并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2013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初步考核,提出初步的的考核意见,并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各所根据通知要求,汇总本所考核纸质材料于3月15日之前先报市律师协会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装订成册。报送的各项材料同时附电子版。
实地考核阶段(3月15日至3月30日):市律师协会将与市司法局组成年度考核检查小组,逐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核实。
综合考核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核情况对执业律师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市律师协会将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连同考核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及市局律管科备案。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按照省律协的规定,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获准许可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2013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2013年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若发现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出具的初步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市律协将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省律协的规定暂缓确定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四)按照省律协的要求,执业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市律协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0课时,省律协组织的网络培训不少于20课时。
1、执业律师未按规定完成点睛网络培训任务的,暂缓考核(点睛网络听课完成情况见市律协网站转发的省律协的通知通告)。
2、市律协组织的培训全部参加的,视为完成本年度培训任务。
3、未完成市律协组织的任务培训,执业律师自行参加的省律协或者其他机构举办的律师业务相关的培训,请提交参加培训的课时证明。没有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又未提供参加其他培训的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完成培训任务,暂缓考核。
4、律师参加律师论坛,提交论文以及论文获奖情况,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将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在年度考核中,若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市律协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外市律师事务所在东营设立分所的律师,参加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由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该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市律师协会。
六、有关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办理年度考核手续。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严禁应付、走过场。
(二)年度考核材料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年度考核材料报送的相关要求
1、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填报下列材料:
(1)本人2013年度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所做的执业情况总结;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后);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如参加各种培训证明材料;
(5)本通知“考核内容”中(四)、(六)、(七)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6)2013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年度考核材料纸质版均为A4纸打印,不得更改表格的格式。
3、所有的考核材料纸质版每所一式3份,市局、市律协、律所各一份。横向表格的题目靠左侧装订。装订时每名律师的考核材料前后衔接。具体顺序为: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表中照片为电子版,直接打印即可,无需冲印。所报电子版材料中也需有电子版照片,不得留有空白);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证明表;
(3)所受表彰或处罚情况;
(4)个人总结;
(5)其他材料;
(6)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加盖律师所公章);
(7)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加盖律师所公章)。
(8)封面设计:由市律协统一设计。
(9)各律所材料准备完全,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后,请各律所送至市律协楼下辰阳科技公司按统一规定版式装订成册。
(四)被考核人员统计数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证明表;
3、2013年度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4、2013年度律师年度暂缓执业考核情况统计表。
东营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