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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的通知
2019-01-02 17:38:59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近三年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
6、上一年度内未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一名以上(含一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2、上一年度律所在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且按照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被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3、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
4、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5、律师协会结合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2、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3、上一年度接收、指导的实习人员连续两名在首次考核中不合格的。
二、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实习指导老师5年执业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二)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应尽监督指导义务,对申请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能够进行全职实习承担责任。
(三)市律师协会将研究编辑《2019年度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指导律师备案名册》,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实习。
(四)凡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每年仅限备案一次,逾期将不再接受本年度内备案申请;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年度内不得接收、指导实习人员,跟随指导老师的实习人员可随指导老师转入新所;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原指导律师转所的,经市律协同意,其接收、指导的实习人员可以随其转所或者在原所变更其他符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条件的指导律师。
(五)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参照律所实习人员依据全国、省、市律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律所实习人员一并进行考核。实习单位可以选择本人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由符合接收和指导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实习。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请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17:00之前提交材料。
2、对于2018年度已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如有新增登记备案的执业律师要在指导律师情况栏备注中填写“新增”,同时一并提交新增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3、对于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东营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