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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请接收实习人员、担任指导律师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4-04-15 09:13:39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成立的申请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已经核准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需要增加、变动指导律师的进行再次登记备案。凡是申请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担任指导老师的律师,必须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十条和《实习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已核准接受、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拟增加指导老师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增加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2、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导律师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3、指导律师执业满5年的相关证明;
4、认真填写《已备案律师事务所增加、变动实习指导老师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有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请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于?xml:namespace>
附:
2、已备案律师事务所增加、变动实习指导律师登记备案申请表.doc
东营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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