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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的通知
2014-01-21 09:40:57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xml:namespace>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拟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备案登记。
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必须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十条和《实习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请于?xml:namespace>
市律师协会将研究编辑《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备案名册》,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实习。
法律援助实习律师参照律所实习人员依据全国、省、市律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律所实习人员一并进行考核。实习单位可以选择本人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由符合接收和指导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实习。
附件:《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
东营市律师协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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