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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2-12-07 10:37:25
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省律协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拟从事《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请拟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各律师事务所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三项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2年12月12日之前将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市律协办公室。
附件:1、201212071040038901470538601.doc 省律协通知
2、201212071040395781477629534.doc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
3、201212071041072342091148258.doc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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