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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的通知
2025-02-17 11:09:48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2.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近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5.五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和有效投诉,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6.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7.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一名以上(含一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3.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4.按照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
6.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7.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5.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6.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详见注释附后)的终止事由的;
7.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详见注释附后)的管理职责的;
8.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9.2024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10.律师协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
二、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实习指导老师5年执业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二)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尽监督指导义务,对申请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能够进行全职实习负责,应当履行《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三)市律师协会将研究编辑《2025年度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备案名册》,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实习。
(四)凡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每年仅限备案一次,逾期将不再接受本年度内备案申请;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年度内不得接收、指导实习人员,跟随指导老师的实习人员可随指导老师转入新所;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原指导律师转所的,经市律协同意,其接收、指导的实习人员可以随其转所或者在原所变更其他符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条件的指导律师。
(五)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参照律所实习人员依据全国、省、市律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律所实习人员一并进行考核。实习单位可以选择本人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由符合接收和指导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实习。
(六)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请于2025年2月21日下午下班之前将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市律协,邮箱为dongyinglx@163.com。对于2024年度已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如有新增登记备案的执业律师要在指导律师情况栏备注中填写“新增”,同时一并提交新增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东营市律师协会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