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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登记备案的通知
2018-01-05 17:14:52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东营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目前市律协已连续组织五年备案,有效提高了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效率,在全市律师中取得了一致好评。现对我市拟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进行备案登记。
律师事务所(部)和执业律师,必须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其中,有关实习指导老师5年执业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市律师协会将研究编辑《2018年度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指导律师备案名册》,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实习人员实习。凡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申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每年仅限备案一次,逾期将不再接受本年度内备案申请;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年度内不得接收、指导实习人员,跟随指导老师的实习人员可随指导老师转入新所;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原指导律师转所的,经市律协同意,其接收、指导的实习人员可以随其转所或者在原所变更其他符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条件的指导律师。凡是近3年受到过责任投诉的指导律师不允许指导实习人员。
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参照律所实习人员依据全国、省、市律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律所实习人员一并进行考核。实习单位可以选择本人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由符合接收和指导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未经准予备案和公告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年度不得接收和指导法律援助实习人员实习。
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请于2018年1月12日下午17:00之前提交材料。
1、对于2017年度已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执业律师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如有新增登记备案的执业律师要在指导律师情况栏备注中填写“新增”,同时一并提交新增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2、对于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准予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登记备案申请表》、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东营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5日